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切实加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要特别注意上市销售食品安全。节前要集中开展一次食品清仓查库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批发市场、零售场所、商品仓库、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主要内容是清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包装质量、加工卫生环境等,对于卫生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销毁,并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集中开展酒类肉类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假毒酒及改换过期食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净化节假日市场。认真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实行企业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督促食品加工企业严把原料入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不得进厂,未达标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四、加强监督,保障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商务部等6部门《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的要求,配合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通过组织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对商场(店)、宾馆、酒家、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防火等各项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加强黄金周期间组织重大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营业高峰期、展览会、开业庆典和促销等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充分考虑大型促销等活动中人员拥挤潜在的秩序混乱、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等不安全因素,完善防范应急预案,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身伤害。
五、加强监测,及时掌握节日市场情况
要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认真做好市场供求、价格预测分析。商务部将于2005年10月1-7日启动城市生活必需品日报制度,“十一”之后自动恢复周报制度。各省、自治区及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黄金周期间市场运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2005年10月1-7日,所在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商品市场运行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客流情况等,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请于2005年10月7日上午11点前,将黄金周的市场运行分析材料报我部(市场运行司),10月7日当日销售额可进行有依据的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