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3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开展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3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贯彻落实6月9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对代理报检管理的指示精神,为使代理报检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向企业做好对《规定》、《通知》和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要积极认真稳妥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7月1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申请业务期间,各局要认真对待,有关领导要亲自抓,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做好应对措施,要确保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确保口岸出入境货物的畅通,确保代理报检管理的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二、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贸企业自理报检,使自理报检成为报检的主流方式,防止出现代理报检阻断和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外贸生产企业监督和联系的弊端。
三、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总量调控,严格管理,整顿秩序,促进服务。
(一)根据报检量和区域外经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对代理报检单位总量控制工作。
(二)对代理报检单位严格审查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在继续加大报检员资格考试力度的同时,对代理报检员考试实行职业化管理,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代理报检单位质量。
(三)要重点扶持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好、规模大、信誉好的代理报检单位。
四、进一步强化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对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进行分类管理,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对代理报检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检查打击力度,对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清除。
五、加强对代理报检收费的监管,建立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收费查询制度和委托人对代理报检单位监督渠道,提高代理报检中介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使其收费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六、加大对代理报检单位检查力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做好年审和日常抽查。总局将组织检查组,有计划地对已注册的代理报检单位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