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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发展后劲,兼顾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还要注意平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坚持与其他非流通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的原则。
  六、为适应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形势和要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以下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其中,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协议转让、以股抵债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其他国有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以及该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及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须征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原则同意;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前,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后,由持股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股东分类表决前,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申请文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论证报告;
  (三)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四)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五)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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