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国有股股东的分类指导,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自行或聘请财务顾问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研究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充分借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根据上市公司和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