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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单科考试合格的成绩,可保留至下一考试年度。

第四章 试卷

  第十九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 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二十一条 资格考试试卷与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同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考试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试卷应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资格考试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命题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从事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五章 考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第二十七条 应考人员对资格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取消或延期举行资格考试,应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九条 应考人员应遵守资格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有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并告知当事人;监考人员应将违反考场规则的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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