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一)编写考试大纲;
  (二)为资格考试题库提供试题;
  (三)拟制年度资格考试试卷及其标准答案;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发放准考证;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等工作;
  (四)发放资格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书,接受考生查询;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九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现场报名时,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交纳考试费。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考试费。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就近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