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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2005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资格考试由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资格考试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方便应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电总局设立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资格考试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资格考试科目,发布考试大纲和公告;
  (二)组建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三)监督、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
  (四)审定年度资格考试试卷,组织阅卷;
  (五)公布资格考试成绩;
  (六)确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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