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业服务业务
2005年创业服务业务在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沈阳市和鞍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继续开展,新增北京市以及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河南省、陕西省的各1个城市作为重点支持城市。新增五省的重点支持城市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商我委中小企业司确定。
创业服务业务是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以创业综合服务为重点。
创业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扣除收费额后的50%。
(三)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
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诚信活动,建立、完善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数据库。2005年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继续在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台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进行试点,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广东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四)管理咨询服务业务
2005年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企业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公益性咨询服务活动。信息服务主要是支持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信息服务活动。
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扣除收费额后的50%。
二、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拨付的方式。符合
《办法》规定的“申请资助单位应具备条件”的中央所属单位,可于9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助申请(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地方所属单位,可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同时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将项目汇总表和各项目有关情况表的电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me@sme.gov.cn。此外,培训项目还需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二)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并按项目类别如实填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证书复印件),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