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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撤回其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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