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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总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 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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