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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4号)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和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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