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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坚决关闭取缔“停而不整”、经整顿仍不达标以及非法生产的矿井
  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地方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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