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质函[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和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节能50%的设计标准;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地级以上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
(三)《关于
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