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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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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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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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 予 │补充材料 │
│ 受 │ │
│ 理 │ │
│ 原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 因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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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印发后,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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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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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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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网站│www.sepa.gov.cn 投诉电话:66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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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材料接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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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表编号 │ │材料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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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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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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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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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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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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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 承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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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件发送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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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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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 │
│1、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 │
│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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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
├─────┼─────────────────────────┤
│查询网站:│www.sepa.gov.cn 投诉电话:6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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