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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
│   审批表编号   │       │ 受理时间 │      │
├──────────┼───────┴─────┴──────┤
│   项目名称   │                    │
├──────────┼────────────────────┤
│    申请人    │                    │
├──────────┼───────┬─────┬──────┤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
│ 通讯地址(邮编)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收费情况   │       │ 承诺时限 │      │
├──────────┼───────┴─────┴──────┤
│  批件发送方式  │                    │
├──────────┼───────┬─────┬──────┤
│    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
├──────────┴───────┴─────┴──────┤
│《行政许可法》规定:                     │
│1、申请人凭此通知可查询、领取审批结果。            │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 │
│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
├─────┬─────────────────────────┤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
├─────┼─────────────────────────┤
│查询网站:│www.sepa.gov.cn    联系电话:6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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