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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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表编号 │ │ 受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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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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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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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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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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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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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 承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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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件发送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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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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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 │
│1、申请人凭此通知可查询、领取审批结果。 │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 │
│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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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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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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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网站:│www.sepa.gov.cn 联系电话:6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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