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须由承办部门填写《环保总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经分管总局领导签批后由业务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延期通知书》,分管总局领导外出时,可由值班总局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人员要跟踪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催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对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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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表编号 │ │ 受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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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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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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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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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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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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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 承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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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件发送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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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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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 │
│1、申请人凭此通知可查询、领取审批结果。 │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 │
│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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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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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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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网站:│www.sepa.gov.cn 联系电话:6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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