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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须由承办部门填写《环保总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经分管总局领导签批后由业务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延期通知书》,分管总局领导外出时,可由值班总局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人员要跟踪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催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对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
│   审批表编号   │       │ 受理时间 │        │
├──────────┼───────┴─────┴────────┤
│   项目名称   │                      │
├──────────┼──────────────────────┤
│    申请人    │                      │
├──────────┼───────┬─────┬────────┤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
│ 通讯地址(邮编)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收费情况   │       │ 承诺时限 │        │
├──────────┼───────┴─────┴────────┤
│  批件发送方式  │                      │
├──────────┼───────┬─────┬────────┤
│    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
├──────────┴───────┴─────┴────────┤
│《行政许可法》规定:                       │
│1、申请人凭此通知可查询、领取审批结果。              │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 │
│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
├─────┬───────────────────────────┤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
├─────┼───────────────────────────┤
│查询网站:│www.sepa.gov.cn    联系电话:6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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