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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保总局行政
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5]94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业经2005年8月16日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2.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属总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应纳入综合办公地点统一受理。根据总局实际情况,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规范的方式,成熟一个,进入一个。
  第四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向综合办公地点派驻业务受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
  业务受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派驻部门(单位)确定,业务受理人员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工作期间须遵守综合办公地点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催办及咨询、回复。
  第六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经分管总局领导审定后,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在综合办公地点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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