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按要求进行检查、评分,汇总有关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填写评分表(见附件),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和评分表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二)检查组抽查
  检查组由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以及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将于今年下半年适当时候进行抽查。今年重点抽查那些在标志标牌设置、核心景区划定等方面仍未达标以及列入建设部2005年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风景名胜区。抽查结果将按综合整治工作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今后三年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各项要求,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全面动员,集中力量,边整边改,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促使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今年底或明年初,建设部拟对在管理体制改革、核心景区划定、违章建筑拆除、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专项整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风景名胜区,授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专项成果奖”,并在全国通报表彰。拟表彰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根据地方自查结果推荐,上报获奖面总量控制在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量的30%以内,其中核心景区划定和违章建筑拆除专项成果申报应附带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对综合整治工作不力、未通过综合整治检查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未设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限期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时上报综合整治情况报告的有关主管部门,也将予以通报。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验收评分表



┌─────┬────────────────────────┐
│风景名胜区│                        │
│  名称  │                        │
├─────┼─────┬────────────┬──┬──┤
│ 检查内容 │ 主要项目 │    评分标准    │分数│得分│
├─────┼─────┼────────────┼──┼──┤
│机构设置及│ 机构设置 │    机构健全    │10分│  │
│ 职能情况 │     ├────────────┼──┤  │
│ (20分) │     │    机构较健全    │6分 │  │
│     │     ├────────────┼──┤  │
│     │     │    机构不健全    │3分 │  │
│     │     ├────────────┼──┤  │
│     │     │    无管理机构    │0分 │  │
│     ├─────┼────────────┼──┼──┤
│     │ 管理职能 │    职能到位    │10分│  │
│     │     ├────────────┼──┤  │
│     │     │   职能基本到位   │5分 │  │
│     │     ├────────────┼──┤  │
│     │     │ 无管理职能或职能不到位 │0分 │  │
├─────┼─────┼────────────┼──┼──┤
│总体规划编│总体规划编│  规划已编制并报批  │10分│  │
│  制  │  制  ├────────────┼──┤  │
│ 实施情况 │     │  规划已编制但未报批  │6分 │  │
│ (30分) │     ├────────────┼──┤  │
│     │     │   规划正在编制   │3分 │  │
│     │     ├────────────┼──┤  │
│     │     │     无规划     │0分 │  │
│     ├─────┼────────────┼──┼──┤
│     │核心景区划│已划定,有界桩、有保护规│10分│  │
│     │  定  │      划      │  │  │
│     │     ├────────────┼──┤  │
│     │     │已划定,无界桩或保护规划│5分 │  │
│     │     ├────────────┼──┤  │
│     │     │    没有划定    │0分 │  │
│     ├─────┼────────────┼──┼──┤
│     │总体规划实│   严格贯彻实施   │10分│  │
│     │  施  ├────────────┼──┤  │
│     │     │  基本能够贯彻实施  │6分 │  │
│     │     ├────────────┼──┤  │
│     │     │   贯彻实施不得力   │3分 │  │
│     │     ├────────────┼──┤  │
│     │     │     未实施     │0分 │  │
├─────┼─────┼────────────┼──┼──┤
│ 拆除违章 │违章建筑拆│ 全部拆除或无违章建筑 │15分│  │
│ 建设情况 │  除  ├────────────┼──┤  │
│ (15分) │     │    基本拆除    │10分│  │
│     │     ├────────────┼──┤  │
│     │     │    少量拆除    │5分 │  │
│     │     ├────────────┼──┤  │
│     │     │    没有拆除    │0分 │  │
├─────┼─────┼────────────┼──┼──┤
│监管信息系│ 基本条件 │  已建立,并投入使用  │15分│  │
│  统  │     ├────────────┼──┤  │
│ 建设情况 │     │未建立,人员、资金、设备│10分│  │
│ (15分) │     │  、数据已基本到位  │  │  │
│     │     ├────────────┼──┤  │
│     │     │人员、资金、设备、数据部│5分 │  │
│     │     │     分具备     │  │  │
│     │     ├────────────┼──┤  │
│     │     │人员、资金、设备、数据全│0分 │  │
│     │     │     部欠缺     │  │  │
├─────┼─────┼────────────┼──┼──┤
│ 标示标牌 │  标志  │ 已设立,完全符合要求 │15分│  │
│ 设置情况 │     ├────────────┼──┤  │
│ (20分) │     │ 已设立,基本符合要求 │5分 │  │
│     │     ├────────────┼──┤  │
│     │     │  未设立或不符合要求  │0分 │  │
│     ├─────┼────────────┼──┼──┤
│     │  标牌  │    设置规范    │5分 │  │
│     │     ├────────────┼──┤  │
│     │     │    设置较合理    │2分 │  │
│     │     ├────────────┼──┤  │
│     │     │     未设置     │0分 │  │
├─────┼─────┼────────────┼──┼──┤
│总分(100 │     │            │100 │  │
│  分)  │     │            │ 分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