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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
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加强指导和督促,许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全面动员,积极参与,狠抓落实,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但是,也应当看到,一些风景名胜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整治不够彻底,在标志标牌设立、核心景区划定和报批、管理机构设置、规划编制、违规违章建筑拆除等方面尚未达到要求。为全面深入推进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环境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顺延至2007年。现将2005年度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要按照建办城[2003]12号文件的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并不断完善。
  (二)加快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5]423号)要求,认真落实今年工作计划,重点抓好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包括专职人员配备、资金筹措、设备和器材购置、办公用房等。其余尚未纳入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也要积极做好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的准备工作,限期纳入。
  (三)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职能,强化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试行综合执法管理。
  (四)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进度,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快完善核心景区科学划定及其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
  (五)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各类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特别是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章建筑,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地方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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