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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办可根据需要,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应提前一周通知课题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阶段性检查中发现需要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依照《课题管理办法》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 结项验收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课题组织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申请表》中规定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结项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课题成果形式、数量等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向课题办申请课题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的结项验收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课题办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结项函审。
  参加每一课题结项函审的专家不少于3名。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结项函审专家在接到结项验收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向课题办提交书面结项函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课题办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出的立项评审委员会产生办法,聘请专家组成结项验收委员会,完成课题结项验收工作。
  结项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十九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在评议结项验收全部材料,以及参考结项函审意见的基础上,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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