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
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评审工作,根据《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阶段性检查、结项验收评审,以及招标课题中标后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科研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
第二章 初审
第四条 科研课题的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复核两个阶段。通过初审的课题进入立项评审。
第五条 课题组织单位依据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填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二)重点课题的选题和内容是否依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自由申报课题是否属于科研课题的支持范畴;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具备
《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因违反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