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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
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8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作用,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国家文物局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评审、招投标评审、科研奖励评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以及从事和参加科技规划、科技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咨询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专家的遴选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与咨询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了解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有关评审与咨询活动,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与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国家文物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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