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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流通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流通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316号 2005年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发生群体接种甲肝疫苗事件,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都作了重要批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的监管,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疫苗流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一次疫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违规生产、经营疫苗和过期失效疫苗问题。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疫苗产品,应就地封存,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禁不合格的疫苗流入使用单位。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5〕207号)和《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疫苗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加注“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准入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批准其开展疫苗经营业务。
  (三)加强对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意见》要求,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限期不改或达不到经营条件和要求的应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
  三、加强对接种疫苗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组织对接种疫苗使用注射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严格产品质量验收和登记制度,确保每批产品能追查到进货来源,不得重复使用。严禁质量不合格无菌注射器产品流入接种疫苗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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