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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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200000 │氧化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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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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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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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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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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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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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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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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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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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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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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