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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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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200000     │氧化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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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
├──────────┼────────────────────┤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
├──────────┼────────────────────┤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
├──────────┼────────────────────┤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
├──────────┼────────────────────┤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
├──────────┼────────────────────┤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
├──────────┼────────────────────┤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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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
├──────────┼────────────────────┤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
├──────────┼────────────────────┤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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