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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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