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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

主席令
(第4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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