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不断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用药指南、诊疗技术规范、出入院标准等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建立标准化监督管理机制。指导各地不断细化定点服务协议,完善定点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试点,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和费用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医疗保险反欺诈办法,建立举报制度,并加强对查处问题的处理。(社保中心牵头,医疗保险司、卫生部有关司局参加。完成时间:1至3年)
(十三)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开展按病种付费办法的探索。
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规律,不断探索和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各地在原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基础上,按照从项目付费向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发展的方向,不断加以完善。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和有关部门协作开展按病种付费有关研究工作。(医疗保险司牵头,社保中心、卫生部有关司局参加。完成时间:3至5年)
(十四)配合卫生部继续推行病人“选医生、选医院、选药店”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竞争。
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进一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范围。各地要按照《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落实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自主购药权。各地要通过建立动态监控、费用披露和信用等级等制度,逐步推行定点分类管理。(医疗保险司牵头,社保中心参加。完成时间:2005年12月)
(十五)配合相关部委继续完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相关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结合“金保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并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监测体系。(社保中心牵头,医疗保险司、信息中心等单位参加。完成时间:2005年12月)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增强进一步做好2005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到劳动保障整体工作中,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做到与日常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分工责任,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处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注重工作实效性,不能走过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要随时报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地区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做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报劳动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