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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做好2005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与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期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5年7月)
  二、关于配合有关部门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七)强化企业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进一步规范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操作行为,认真把好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关。要求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重组改制的中央企业,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同时,指导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地区大中型国有企业辅业改制方案的相关审核备案工作。对方案中未明确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对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坚持凡职工安置方案、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的原则,切实规范企业操作行为。事前,要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有关资金。事中,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事后,要及时做好各项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失业保险司牵头,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等单位参加)
  (八)加强工作指导,做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等工作。
  指导地方和企业将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对进入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就业的职工,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原国有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关闭破产企业,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类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指导地方和企业进一步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促进其再就业,对“4050”人员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要予以特别关注。会同财政部及时分配下拨中央财政对地方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确保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依法破产企业中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指导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努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失业保险司牵头,法制司、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等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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