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加快完善工资立法。加快研究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完善当地工资立法。(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监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全总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7年12月)
七是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中心城市要指导、督促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确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调整机制。指导各地区按照《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同时要突出工作重点,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全总等部门参加)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一是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争取到今年年底,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基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他行业在3年内也要基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全总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8年1—2月)
二是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认真纠正和严厉查处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全总等部门参加)
三是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全总等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