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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加大督导力度。 对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应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政策。同时,要在关闭破产前期准备阶段举办政策培训班,使职工了解相关政策,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职工不了解政策引发不稳定。要将举办政策培训班作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项必备条件。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地方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小组,深入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按程序办事,将政策规定及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化解矛盾,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与企业及有关方面配合,共同举办再就业指导培训班,向职工宣传再就业政策,讲解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提高转岗技能的渠道,使职工了解离开企业后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为其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失业调控,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可能出现的失业人员过快增加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努力加以解决。特别是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做好相应工作。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应要求企业分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妥善处理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要特别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措施解决好医疗保险问题,并将他们纳入居住地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要把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重点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和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并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特别关注,采取多方面的办法和措施,积极促进再就业。对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也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帮助解决。
  五、继续对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监控,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数量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行业和地区,要继续进行监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察工作。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坚持以预防为主,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排查工作,制定防治预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地区和企业加以排除。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及时报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六、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细致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将延续至2008年。今后几年还有一批国有企业将通过实施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工作也要进一步推进,职工安置任务还相当繁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积极参与,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应承担的工作。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问题,把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统计报告制度。对目前职工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深入进行分类研究。对近期能够解决的,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对由于政策不完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也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同时,要对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向建立依法破产机制逐步过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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