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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16号)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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