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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
(第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永康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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