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
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财经[2005]222号 2005年6月10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特制定《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和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