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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
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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