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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
  (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种苗管理机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二)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种苗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相关仪器的使用证明;
  7.监督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四)种苗管理机构将检查结果通知被许可人。
  第八条 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包括:
  (一)依法对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情况;
  (二)依法对被许可人的加工、贮藏、保管、检验设备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四)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情况;
  (五)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名称。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第九条 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与监督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在书面监督检查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还应出示委托证明。
  第十一条 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种苗管理机构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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