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三)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五)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