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可能影响考评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考评采用专家现场独立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应试者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进行操作技能考评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应试者进行身份确认;
(二)向应试者宣读考评规则和操作技能考评题目以及指导语;
(三)应试者进行现场操作;
(四)考评小组跟踪现场,除观察和检查外,适用时可以采用提问和聆听等方式;
(五)考评专家填写考评表,并签字确认;
(六)统计评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专家应当对应试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定,对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考评专家在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等有损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定期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审查内容包括持证种子检验员应当掌握的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以及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工作表现等。
持证检验员在两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考核机构对持证种子检验员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受聘检验机构所出具两年内持证检验员的检验工作量、表彰奖励和处罚情况的证明;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两年内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依据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持证检验员提出定期审查的初审结论,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证上记录审查结论。
审查未通过的种子检验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审查,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务规则,严格考场纪律,遵守保密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