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530号)
根据《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客观,根据《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 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建立和管理考核题库、制作考试试卷、编写考核大纲学习读本等工作。
考核题库实行专人专机管理,严格保密,及时更新。
第三条 农业部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评、定期审查的具体工作,以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
负责前二款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 专业知识考试
第五条 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主要测试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应试者)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种子法律法规框架,
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