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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炭疽监测方案(试行)

  各监测点除完成全国常规监测工作内容外,需完成以下工作。
  (1)可疑炭疽污染环境监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省历年炭疽发病情况,收集资料,寻找可能受炭疽污染的地区,合理安排疫区环境监测点。可以在历史上有炭疽的县逐个进行排查。
  ①选择过去炭疽死畜和死亡病例埋葬地点3~5个,每个点采集周围50米内的表层土壤(10cm内)5份以上(每份150g左右)进行炭疽杆菌的分离培养。
  ②每年选择近3年来有人、畜间炭疽发生或死亡的区域(如草场)1~3个,每个区域采集表层土壤5份、牲畜饮水处水样3份(每份500ml)进行炭疽杆菌的分离培养。
  ③凡是分离出炭疽杆菌的地点,对其消毒,同时每年均需对其区域内环境(包括土壤和水)进行消毒效果监测与评价,连续3年该区域未检测出炭疽杆菌,可停止监测。
  (2)血清学监测
  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的所有炭疽病例采集双份血清 (即急性期和发病后2~3周的血清),冷冻保存,及时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ELISA法(附件1附录B)进行血清抗毒素抗体、抗芽胞抗体的检测。
  ②每省每年采集从事牲畜屠宰、贩卖、皮毛加工等职业人员血清50份以上。用ELISA法进行血清学抗毒素抗体、抗芽胞抗体的检测。
  血清标本采集、运送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实验室检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
  ③所有血清学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根据各省血清学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以开发、建立、制定炭疽血清学追溯诊断标准方法。
  (3)毒力质粒和基因的PCR检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分离到的菌株,按照统一的方法,及时进行PCR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中国疾控中心。不具备 PCR检测条件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所进行检测。
  (4)炭疽芽胞杆菌遗传特征监测
  各省在监测工作中获得的菌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1次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进行炭疽芽胞杆菌遗传特征监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
  (5)动物间炭疽疫情信息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了解本省家养动物的分布以及牲畜中炭疽发生的情况,重点了解导致人间感染的炭疽病畜发病地点、发病情况、诊断方法、检验技术等,为人间炭疽的监测提供线索。共同协作,促进炭疽监测工作。
  (6)结果的报告和反馈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基层送检标本后,在2周内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次年1月15日将病原学监测结果表(见附表2,包括核酸检测、细菌分离、血清学检测、环境监测)及本省每年炭疽监测总结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国疾控中心。
  中国疾控中心收到各省所送标本后,两个月内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监测系统组成和职责
  监测系统由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控中心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领导全国炭疽监测工作,试点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炭疽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控中心
  1.组织全国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修改、调整和完善,为炭疽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2.确定全国监测点的布局,与试点省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
  3.组织对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4.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每年对全国炭疽监测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5.为各省提供相应的检测试剂;
  6.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炭疽监测系统进行检查、考核;
  7.每年组织召开全国炭疽监测年度工作总结研讨会。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 根据国家监测方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监测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本省的监测网络;
  2. 负责本省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 承担本省监测网络的管理、业务指导;
  4. 完成国家监测方案中要求的各项监测任务;
  5. 对全省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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