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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炭疽监测方案(试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肺炭疽例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其他类型的炭疽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对所报告的炭疽病例全部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同时采集病人标本、可疑牲畜病料(病、死动物脏器、血液、皮毛)、污染环境的标本(如土壤、水)等进行检测。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和采样工作。
  2.实验室监测
  (1)标本的采集:
  对报告的所有炭疽病例尽可能在抗菌治疗前采取标本:
  ①所有病人采取血液标本;
  ②皮肤炭疽病人的皮损边缘的棉拭子标本,皮肤出血点标本;
  ③肺炭疽病人的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标本;
  ④肠炭疽病人的粪便标本;
  ⑤炭疽性脑膜炎病人的脑脊液标本等。
  采样方法见附件1附录A、附录B。
  (2)涂片镜检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有炭疽病例采集伤口分泌物或渗出液、皮肤出血点、血液、脑脊液等(肺炭疽采集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直接涂片2份以上,1份用于革兰氏染色,另1份用于荚膜染色,镜检。并将镜检结果录入个案调查数据库。同时,将阳性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和进一步检测。
  (3)细菌的分离培养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送的炭疽标本后,对送检的标本重新涂片镜检核实,及时进行细菌的分离培养、鉴定(见附件1附录A),并将本省所分离的炭疽芽胞杆菌菌株送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所进行生物学鉴定。
  (4)菌株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对分离到的炭疽杆菌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
  3.暴发疫情监测
  (1)暴发疫情发现和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暴发、流行疫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果暴发疫情达到《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则按相应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暴发疫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和控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对疫情发展和控制进程进行报告。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
  暴发疫情发生时,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
  (2)暴发疫情的调查
  暴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①核实诊断
  了解疫点及周围近期有无类似病例发生,并对发现的所有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病例的三间分布情况,并进行病原学检测。
  ②基本情况调查
  详细调查疫点的人口资料、患者及居民居住环境、自然地理景观、气象资料等流行因素。
  了解疫点所在地的既往疫情情况和流行强度。
  了解疫点所在地动物的感染、发病情况。
  (3)暴发疫情的处理
  按照《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5-1997)(见附件1),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测点监测
  1.监测点选择
  根据全国发病形势,初步选择甘肃、内蒙、辽宁、贵州、四川、重庆和青海七省(自治区、市)开展监测工作。
  2.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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