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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有关事宜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2: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第一条 选择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应是现行网上支付企业,并应向银行申请担保。
  银行按照规范的资信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对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予以审核,确定相应的网上支付税费担保额度。
  第二条 银行同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按海关要求的格式出具银行担保文书。
  银行决定终止对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在终止前5日书面告知有关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银行应每季度向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提供纳税义务人名单、担保额度和担保有效期限。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应至少在担保文书生效前5日向有关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申请进行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备案。海关审核真实有效后,应当予以备案。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及时申请备案的,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经海关核实,纳税义务人不具备网上支付资格或银行担保文书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备案,并应在担保文书生效前通知纳税义务人和担保银行。
  纳税义务人在某一海关只能办理一份担保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 实行网上支付担保的税费种类与现行网上支付的税费种类相同。
  第五条 审单环节。海关对审结后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通过计算机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缴纳通知,由纳税义务人自行选择办理网上支付或柜台支付。
  税费缴纳通知因故无法自动送达时,海关应根据纳税义务人的要求选择再次发送或改为柜台支付,新的税费缴纳通知覆盖原有数据。
  第六条 网上支付环节。纳税义务人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查询税费缴纳通知。如对通知内容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银行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应向海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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