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有关事宜

  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材料经海关审核真实有效后,应当予以备案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并与银行核对。
  七、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和海关应按照《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详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有关担保、纳税、放行等手续。
  八、对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海关规定不得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不得办理网上支付担保业务。
  九、银行决定终止担保的,应在终止前书面告知有关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未及时告知造成税款滞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义务。
  十、本公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格式)
     2.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___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格式)



                                 编号:

  纳税义务人: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海关:
  应_______________(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关为唯一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___年___月___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