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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40号)


  为促进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提高通关效率,确保海关税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网上支付是指纳税义务人、银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海关按照《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等的规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办理进出口税费缴纳手续的付税方式。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是指根据进出口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二、已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并按海关要求提供了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结报关单证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可以在实际支付税费前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支付税费。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提供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银行由海关认可并应与海关总署签订相关协议。签订协议的银行以及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人提供网上支付银行担保。
  五、银行提供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时,应当出具以纳税义务人指定的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文书(文书格式详见附件1)。担保文书应当载明担保的额度、担保义务和担保的有效期限。担保文书有效期不得少于180天。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税费缴纳义务的,担保银行应当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担保银行履行担保义务的,并不免除纳税义务人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六、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担保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备案申请和银行担保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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