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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二、组织领导
  (一)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是由国家相关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的一次行政执法联合行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这次全国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执法部门紧密配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好本地区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市(县、区)都要普遍组织开展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要认真调查本地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抽调工作力量,明确执法分工,有序开展检查,组织、协调和指导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次整治工作中,主要打击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三)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注意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特点,抽调和聘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精干得力的检查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查标准,掌握处罚原则,规定工作程序,制定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从今年7月开始,至今年12月结束,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之初,各地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明示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处罚条款,督促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受检各方自查自纠,主动事前整改。要充分宣传消防产品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作用,发动社会各界包括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对制假、售假、用假行为开展社会监督,形成整治消防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现场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人员要依照执法程序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重点产品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产品质量可以现场判定的,要保留证据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对于需要技术检验的,要按规定抽取样品,委托国家认可、指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对样品做出检验判定。
  (三)处罚整改。针对检查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制假售假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调查,确认危害事实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罚和监督整改。
  (四)总结通报。集中整治之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通报整治成果,部署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监管的后续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这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较广,任务量较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必须周密组织,精心实施。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着跟,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努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一)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在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查办案件务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各地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质量案件,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能姑息迁就。要注意纠正以罚代惩、以罚代刑,杜绝随意执法和执法扰民。
  (二)以查处严重质量问题和故意制假行为为突破口,推动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注意发现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线索,对大案要案实行层级督办,彻底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取得有效证据,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重大线索、挂牌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三)治劣和扶优相结合,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在严厉打假的同时,要注意表彰鼓励重视消防安全,生产、销售、使用合格产品的企业和单位,提高法人、公众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贯彻扶优扶强原则,积极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维护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
  (四)重视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要主动沟通和配合新闻媒体,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公布消防产品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信息,引导消费;曝光违法案件和查处结果,严明法制;宣传企业、行业的自律行为和维权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实有信的企业典型。对涉及各方利益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的疑难案件,应适时组织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以达到执法公开、公正、透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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