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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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