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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年检结果处理原则
  (一)年检结果要进行登记备案,分别记录年检通过和未通过的事务所与注册税务师,其中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继续执业。
  (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大楼内办公、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强制代理、只收费不服务、以费抵税、与税务机关进行代理收入分成或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和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责令限期整改。
  (三)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来经批准自行设立或挂靠的分支机构以及只缴管理费,但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完全独立的分支机构,责令事务所立即撤销或解除其分支机构;对虽经批准但没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分支机构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执业质量问题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四)限期整改的事务所,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五)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事务所,取消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六)对已查清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的,提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视同未通过年检,分别比照上述第(一)至(五)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方案,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具体工作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程序,落实到位。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按照年检的内容先进行自检,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的基础上,逐项进行实地核查,把年检工作落实到位,核查后加盖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存档。
  (三)深入细致,取得实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政策性强,各地一定要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原脱钩改制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对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四)加大处罚,规范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年检结果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惩处,特别是对事务所未按行业管理规定乱设或挂靠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将分支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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