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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二)投资一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三)担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1、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2、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四)担保人不符合本条第(三)项所列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应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投资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短期融资券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是非金融企业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除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四)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例、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者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二)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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