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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节 企业(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及时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待偿还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五)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六)及时提供执业律师出具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七)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率、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三)担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1、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2、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
  3、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
  (四)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条第(三)项所列条件或者规定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二)提供明确的偿债计划和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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