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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其发行人应符合《管理办法》、《次级债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平均权益收益率、不良贷款率、呆坏账拨备比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和数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担保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合计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二)投资同一家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信用级别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者次级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四)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者次级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应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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