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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
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7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我会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和债券市场需要,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标准,自主配置债券资产,取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建立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对债券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决策,审慎投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要完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投资的安全高效。
  四、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管理,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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